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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處理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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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由醫、法跨界攜手

《醫療紛爭在臨床醫學與法律實務的探討》係專為醫界及法界人士所撰寫之醫療紛爭處理專書,是作者李伯璋署長及曾平杉法官各從事醫療或法律30 多年實務經驗的心血結晶,亦為國內第一本由醫、法跨界攜手探討醫療紛爭的專書。

目前醫病關係已由昔日信賴關係( 醫者視病猶親,病家衷心感謝),逐漸轉變成為非關人格的商業事務關係,醫病關係有日漸淡薄的趨勢,隨之而來的醫療糾紛亦相形增加。

醫界與法界應建立溝通平台

理論上,醫療與法律都是在追求人類健康、快樂、自由,維持人性尊嚴與社會公平正義。然而醫療行為與法律保障病人健康權的糾葛,在醫療訴訟中又呈現不同的思考邏輯,因此本書希望能提供醫界同仁瞭解法界的思維,也期望法界人士能理解醫學與人的極限,盼望醫界與法界應建立相互教育與溝通的平台。

本書內容大致分三部分,首先,依我國現行法律實務規範之下,論述醫療糾紛的原因、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於醫療行為之適用。並探討醫療過失歸責原則、因果關係及舉證責任及損害賠償法制,釐清大眾對醫療紛爭之迷思。由長期在臨床醫學工作的經驗切入,蒐集國內某醫學中心醫療紛爭事件,探討所謂醫療行為過失之認定。

其次,民國 84 年,全民健康保險上路後,目前超過94% 醫療院所皆與中央健康保險署雙方合約提供民眾醫療服務,醫師任何的醫療處置都與健保給付息息相關。本書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法令,以及可能衍生之醫療紛爭之關聯性,融入本書再版的章節中。

其三,透過法學理論來整理分析醫療行為的特徵,並參酌學者與實務的見解,就紛爭內容與過失成立要件的相關性做科學實證分析。復就我國

醫審會鑑定之缺失提出改進之芻議,最後再就醫療無過失補償法草案,於比較美國、瑞典等國法制後,提出未來在我國立法施行之意見。

醫師行為與醫療過失之認定

規範醫師的相關法律,就其性質來區分,可區分三種(1)刑事責任:醫療糾紛的受害人認為醫師實施醫療行為時,因過失而致病患死傷時,可分別依刑法第276 條及第284 條向醫師為刑事上的追訴。(2)民事責任:同時成立因「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及「契約不履行」之雙重責任。若有醫療糾紛發生,在民事責任方面,則可能有「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3)行政責任之外,尚有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危險責任類型之規範,目前此項規定是否適用於醫療行為,學者間眾說紛紜,實務界之見解,往昔亦不一致。

自民國93 年4 月9 日醫療法第82 條第2 項修正為「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後,即使一般已認為醫療行為無「無過失責任原則」之適用,惟醫療行為是否仍屬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服務」?

學者對醫師與病人間特殊關係、醫療機構的定位及醫師個人的服務仍有爭議,因此本書就醫療行為究應負「有過失責任」或「無過失責任」損害賠償思維演變的利弊予以討論。

醫療過失訴訟,必須先有醫療錯誤存在,如果醫師有醫療錯誤時,而該錯誤過失產生違反醫學上所承認的醫療方法或醫療水準,則其醫療錯誤可以推定其醫療行為錯誤。因此判斷醫師是否有民法或刑法上責任時,醫療錯誤的認定非常重要。因醫療行為的特性,使醫療事故的受害人主張醫事人員在醫療過程中未盡照顧義務及因果關係之舉證至為困難。而法官在審理醫療訴訟時,因涉及專業領域,往往需借重醫審會或醫療機構協助。

目前我國鑑定機構的運作方式,常遭民眾存疑,承辦法官尊重專業下,往往盡可能採用鑑定機關意見為判決之基準,引來醫醫相護之批評,如何改進我國鑑定制度,建立雙方互信的基礎,是處理醫療紛爭的重要課題。

建立醫療無過失 補償制度機制

鑑於我國目前醫療糾紛解決的體制,早已不敷應付複雜多樣的醫療糾紛型態,不僅造成醫事人員與病人抱怨,亦無端浪費許多社會成本的支出。為解決此一問題,本書為此分析前立法委員沈富雄醫師、賴清德醫師二人分別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與「醫療傷害處理法草案」,以及國外實施醫療補償制度如美國、紐西蘭、瑞典、英國等國的經驗,而後針對我國當前國情,進一步探討醫療無過失補償制度在我國實施的可能性及適宜性。尤其是,衛福部擬訂「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本書特別針對相關法條予以闡述,期能達到刑責的合理化跟明確化,讓醫病雙方得以迅速脫離訟累。

醫療糾紛訴訟一直是台灣優質醫療的陰影,因此,我們期望在確保法律安定及維護公平正義原則之下,致力尋求更妥適兼顧醫病雙方權益的歸責原則,建立一個能確保病人權益、維護醫師尊嚴,並能兼顧公平合理分配醫療風險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制度,釐清大眾對醫療糾紛之迷思,建立一個醫病關係和諧的社會。

本文節錄自《環球生技月刊》2017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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