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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暴斃稅」到「繼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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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考證,早在西元前四千多年的古埃及,為了籌措戰爭費,就已開徵遺產稅。而後古希臘、古羅馬也延續古埃及類似的遺產稅;古中國就不曾課徵遺產稅。具近代意義的遺產稅,始於1598年的荷蘭,爾後英、法、美、日、德等國在近300年內陸續開徵,也多為籌集軍費而設。我國的遺產稅法,創議於民國初年,國民政府於1938年10月頒布「遺產稅暫行條例」,明令1940年7月正式開徵,為滿天烽火的對日抗戰期間。

 遺產稅為所得稅的補充稅,被認為是落實量能課稅的最後一道防線。以往採取高度累進課稅,稅率經常高達50%、60%,以期達量能課稅目的;卻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之賽局中,成為有計畫避稅對象,將資金移至免稅天堂,以致多屬突發死亡才課得到稅,故有「暴斃稅」之稱。美國諺語:「世事無常,唯可確定者,乃死亡與納稅耳!」;遺產稅正好結合兩者。

 在資本主義市場競爭經濟中,若是有些人領有大額遺產,則會影響起跑點上公平競爭地位,造成「富者恆富、窮者恆窮」之不正義現象。此時對有遺產者課點稅,拉近起跑點上的差距,並且協助窮人受教育、幫助弱勢者生活,如此遺產稅就成為「羅賓漢稅」,產生劫富濟貧功能。而公平正義的維護為普世價值,具有公共財性質,不能因遺產稅收比重小就不課。

 面對全球化的變局,臺灣在2009年1月23日對遺產及贈與稅(簡稱「遺贈稅」)進行重大變革,稅率由最高50%累進稅率改成10%單一稅率,以期降低避稅誘因,鼓勵資金回流。在遺贈稅大幅調降近五、六年來,申報件數在持續成長中,主要因為有些人不再花心思租稅規劃,正常繳稅將有助於租稅正義;有些原本就不做租稅規劃者,因少繳稅而得到一些獎勵,卻有損累進量能課稅精神。然因整體施政、產業政策、投資環境及投資機會等均未能配合,避稅資金回流沒有導入具生產性的投資或公共建設,卻成為炒股、炒房一股洪流,反而更加助長所得及財富分配不正義現象。經濟效率目標沒有達成,社會公平目標盡失,成為一種「得不償失」的稅改。

 由《財政統計年報》可知,遺贈稅率大幅調降後,除2010年稅收因含某特案而略增外,其餘年度稅收約由290億元降至約250億元,比改革前減少40億元。直覺上言,由於稅率降低及免稅額提高之效果,大於降低避稅誘因之稅基擴大效果,類似於拉佛曲線(Laffer curve)的「供給面經濟學」觀點並不成立。

 因此,目前10%的遺贈稅率,實有調高的必要性。觀察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之個人部分,為補充正常稅制的不足,採取20%的比例稅率,遺贈稅率可比照辦理;何況,屬主要資本利得的證券交易所得,其課稅規定已於今年取消,正可提高遺贈稅率來填補,增進稅制公平性。由於提高稅率有其難度存在,故稅率先行調高至20%,然後再考慮是否提高。

 其實,遺贈稅率由10%提高至20%,稅收增加不會多(約20億元),卻在現行環境下,略為展現追求租稅正義精神。未來小英政府擬以其稅收用來支應長期照顧制度,雖能切合高齡世代內「受益付稅」精神,然因遺贈稅八成劃歸市、鄉收入,如此「專款專用」恐會引起地方反彈;且今年甫開辦的房地合一所得稅收有限,是否能夠支持該制度推動,不無疑問存在。在如此情況下,極可能債留子孫,或是排擠其他政事支出,或須另行加稅(例如營業稅),值得進一步觀察。

 最後,我國現行制度是採總遺產稅制,又稱死亡稅,係按被繼承人的應稅遺產總額課稅,稅負高低與各自繼承金額大小無關。未來可改採分遺產稅制,即繼承稅,係以繼承人所繼承遺產之多寡及親疏關係課稅,稅負落實到各繼承人身上,且採取累進稅率課徵,將可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密切接軌,更能展現量能課稅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