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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好東西與好朋友分享」的普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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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1982年時孫越叔叔為麥斯威爾咖啡代言拍攝廣告,如今已是深植人心的一句話,而更重要地,延續公益與力行信仰的社會形象建立,更是普世價值的具體實踐。

 而「分享好東西」如何具體落實於強調互助的保險呢?P2P保險(Peer to Peer Insurance)就是普惠保險的理想實踐,透過社交媒體平台創造P2P商業模式,具體共享保險的理念。

 P2P保險不同於傳統保險,傳統保險係透過保費支付保險公司,理賠事件發生時,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於P2P保險模式下,被保險人以朋友關係組成團體會員,再以團體保險契約進行風險管理,保費包含團體保險費與集體共保資金池,如果會員出險,先以共保資金支付基本自負額,如果未出險,可將部分保費回饋會員。

 股份有限型態的傳統保險市場,因為面臨遵法成本增加與股東獲利要求,勢必要透過擴大經濟規模以降低成本,或是透過物聯網資訊以整合商品,受限資源的分配與效益,如何有效拓展零碎市場將受到挑戰,因而保險裂解(Insurance Disaggregation)的思維孕育而生,分解保險價值鏈的產銷結構,加速新型態的保險交易模式。

 P2P保險亦可補強現有保險機制,連結許多個體藉由經紀人組織投保團體險,經紀人同時扮演要保人及招攬人,因佣金可回到資金池(採行共保分散風險),所以等同降低保費,異於一般法人團體組織投保團體險,要保人為該團體單位,負責仲介的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僅負責招攬。

 如何達到普惠保險呢?顯然,必須先放寬團體保險的限制,現行保險法未對團體有明確定義與規範,而是透過保單審查間接認定團體的定義,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一項,即規定保險業之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相關資料,授權主管機關可視保險發展狀況,規定銷售前應採行程序、審核及內容有誤、不實或違反規定處置之準則。

 於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8條規定,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主管機關之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及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而依據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2點,規範保單條款之訂定除非較示範條款有利被保險人外,均應比照示範條款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由於示範條款屬於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範疇,依據現行條款內容,已明確規範「團體」是指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包含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等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尚未包含『社群』的概念,可思考於團體中納入社群,如於網路結合的社會集合體(Social Aggregation)並符合下列條件:(一)組織具表達自由。(二)非集中控制或去中心化。(三)多對多傳播。(四)成員出於自願行為。

 保險商品若經核准通過,條款內容自然對保險人及要保人(契約當事人)具拘束力!而限縮示範條款中團體的定義,主要自基於道德風險的抑制,因團體保險係以單一契約承保多數被保險人風險,團體保險費率較經濟且核保程序較個人險簡易,雖可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但是透過網路社群投保,可能潛藏的保險詐欺或被不當濫用的風險必須適當防範。

 然而對於團體保險,若於團體保險契約納入社群承保,以團體為要保人,團體成員為被保險人,可以透過科技金融發展的大數據及限定自負額免賠,有效降低道德風險與逆選擇,主管機關可思考於維護消費者權益下逐步放寬『團體』範圍以利普惠保險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