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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小化募資成本 極大化募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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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處於發展新科技、探尋新商業模式的經濟轉型期,亟需重視創新創業的鼓勵與育成。近期公部門就資本形成對於創新創業的關鍵影響,從科技部指導的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創新創業激勵計畫,以及國發基金的創業天使計畫、教育部指導的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等,再到各級政府各項輔導政策,均可見從以往偏重「支出補助」的觀點,升級至新創企業「資本募集、股權形成」的層次,顯見公部門對於新創企業有更與時俱進的措施。

 新創企業往往由創辦人親自接洽各種資金網絡。然而,創辦人常身負公司技術開發與營運籌劃之核心重任,每一輪的募資卻將耗費創辦人時間與精神,排擠創辦人對於技術與營運的投入。因此,新創企業如何有效募資?筆者扼要介紹幾項關鍵供新創企業參酌:

 1.不僅投資人查核企業,企業也應查核投資人

 許多有過募資經驗的創辦人都熟悉以下場景:某些投資人起初接洽新創企業時表達熱切興趣,甚而保證有投資預算且允諾投資決策快速,待新創企業提供大量內部資料、接受詳細訪談與投資人進行實地查核後,該投資人卻開始以該募資案尚在評估中為由暫緩與公司接洽推進,漸漸地該募資案無疾而終。最不願見到的情況,是新創企業等待數月後,發現市場上開始出現與新創公司產品服務相類似的競品。

 新創企業不可能有足夠時間與精神與每位投資人詳細接洽,因此,新創企業應在深談前先查核投資人的背景、信譽、資金來源、歷來投資歷史、專注產業、有權拍板投資決策人員、長短期投資偏好、出場方式,檢視投資人之投資傾向與新創企業本身之經營方向是否吻合,並評估投資人的投資可能性以及確認無利益衝突。新創企業篩選出信譽良好且有較高投資可能性的投資人後,再與其作較為深入的接洽,方可提高募資的命中率與成功率。

 2.靈活運用國內公司法規定,而不是被動限制公司資本規劃

 近年來各界多有建言認為台灣公司法彈性不足,不利於新創企業募資。然而,新創企業除了可透過同時在台灣以及境外的不同國家設立持股、募資、營運、交易主體以滿足募資及營運需求外,即便僅以台灣公司為募資主體,在現行台灣公司法規範未修訂的前提下,仍可依據新創企業需求靈活設計公司資本結構與資本形成方案、募資計畫、股東權利義務,除了遵循法令規範外,也兼容新創公司的研發、製造、行銷銷售等營運特色。

 募資實務上常見部份企業存在矛盾的觀點:企業一方面疾呼政府放寬法令、增加企業募資彈性,一方面又期盼自己具體的募資方案「依法令規定」即可,不願花心思嘗試創新架構。其實,不論台灣公司法等募資相關法令未來是否更加放寬,一套有彈性且可助益企業營運的募資方案,都需要結合新創企業的對於投資架構創新的開放心態,才能為企業發展提供有效率的燃料。

 3.募資方案是技術、商業、資本的融合策略,技術與營運團隊不能置身事外

 實務上有時新創企業為求程序方便,直接接受單一投資人所規劃募資方案。然而新創企業與投資人的觀點、立場、需求等各項考量均不盡相同,單一投資人提出的方案能否平衡其他投資人之投資需求,能否以新創企業之利益為最終依歸,都存在利益衝突之疑慮。

 因此,新創企業在與投資方談判及委任專家協助時,應善用自己熟悉技術、應用等營運與商業面的優勢,積極瞭解潛在募資方案對於技術延伸與商業開展之影響,結合投資方及外部專家的投募資專業,並且適時反饋意見,才能協助新創企業準確解讀、靈活應用國內外募資法令,規劃募資方案,切中新創企業營運與交易需求,並且使國內外各參與人員明瞭依循企業意志,確保募資方案之落地與實施,使新創企業的募資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