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er

電子遊戲機規定的過與不及

Foto

近期關於電子遊戲機的熱議話題有二個,相互比較,相映成趣,可以顯現電子遊戲機規定的過與不及之處。

 一個是一家台南文創民宿業者,為了讓住宿旅客有特別體驗與深刻印象,於民宿內設置改裝小瑪莉機台,供旅客投幣積分後兌換贈品。但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被警方依涉及賭博罪、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函送法辦。另一個則是全台瘋狂開夾娃娃機店,新聞報導因夾娃娃機投資成本低,又可以快速回本賺錢,且不用像一般開店賺要請員工,民眾趨之若鶩。短短不到一年,夾娃娃機店成長1千多家,總營收逼近8億元。

 民宿小瑪莉機台事件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關於定義、分級、評鑑、陳列營業場所之規定。先不論該小瑪莉機台有無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但它符合電子遊戲機之定義,就必須受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

 一旦受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就要經過層層管制。首先,電子遊戲機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分類。可是目前只有益智類、娛樂類、鋼珠類三種分類以及一條分類具體標準,不僅不符合產業需求,也讓業者難以預測最後結果。其次,電子遊戲機不區分數量與類型,一律只能陳列在有牌的電子遊戲場業。縱使非電子遊戲場業的民宿業者或酒吧,只擺一台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依法亦不能設置營業。如此矯枉過正,不利我國電子遊戲機產業的發展。

 後個夾娃娃機熱潮,除了因為不少業者打著快速回本賺錢外,還涉及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關於電子遊戲機的定義與經濟部函釋。

 依照目前函釋,夾娃娃機分為二種,一種是單純提供玩家利用電力及機器手臂抓取物品之遊樂機具,有沒有抓到完全看玩家的運氣與實力;另一種則是標榜對價取物之抓娃娃機,如果玩家投滿一定金額就保證抓取或啟動強爪模式。前者屬電子遊戲機,須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才能合法設置經營;後者經過經濟部評鑑通過,就不屬於電子遊戲機,而是選物販賣機,不用受到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規範。

 這樣看來夾娃娃機分二種管理好像沒有奇怪的地方,但如果仔細探究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定義與對照現在氾濫情況,卻是很有問題。因為選物販賣機毋庸受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就不用依照第9條規定設置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結果不少國小、國中校門口正對面就是選物販賣機店鋪,導致不少學生流連忘返花光零用錢,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規定,之所以要管理電子遊戲場業,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在確認立法目的下,試想如果一位理性的立法委員,在了解該法目的後,依目前選物販賣機對社會安寧、學生身心健康的衝擊,會要求經濟部將選物販賣機解釋在電子遊戲機之外嗎?

 況且依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對電子遊戲機的定義,電子遊戲機,是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該法條文義明確,將選物販賣機對照此定義,無一不符合。然而經濟部卻偏離文義,將選物販賣機排除於電子遊戲機之外,等同自行增加電子遊戲機的例外,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總之,現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分級與範圍管制過於嚴苛;而現行對於選物販賣機的解釋,沒有根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與條文文義而為,產生衝擊社會的大漏洞。無論過與不及,經濟部都應通盤檢討,建立一套對社會最有利也最合理的電子遊戲機規定。從今年電玩展爆炸人潮來看,政府應以我國民眾對電玩的熱情為基礎,強化我國電子遊戲機廠商之研發能力,健全我國電子遊戲機制度,以因應嶄新電子遊戲機商機的到來。